吕某与林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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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1)辽0521民初1657号

原告吕某,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林某,女,汉族,1994年5月13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男,满族,1978年8月22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林治京向原告吕某借款
1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王某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后林治京偿还借款3000元,尚欠
10000元未偿还。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林治京于2020年12月27日去世,继承人为其女被告林某及林治京父亲林成顺、母亲李芳芝,除上述三人外无其他继承人。林成顺、李芳芝于2021年6月5日出具遗产放弃声明书,均放弃对林治京遗留房屋(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面积为45.13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的继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遗产放弃声明书、照片、(2001)本法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林治京向原告吕某借款1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已偿还3000元,尚欠10000元未还,林治京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现林治京已亡且继承人林成顺、李芳芝放弃对林治京遗产的继承,故林治京的法定继承人被告林某应在继承林治京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故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继承林治京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吕某借款10000元。
二、被告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某、王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关非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宋甜甜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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