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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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1)辽13民终2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仲恩,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审被告张某2,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
原审被告张某3,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喀左县。
原审被告许某,194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喀左县。
原审被告张某3、许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辉,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继承人张德营系亲属关系。2016年,被继承人张德营以经营之需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2.4万元。被继承人张德营于2016年6月20日立据载明:“今欠到张某1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00元,按月息15%计息,期限6个月计2016年12月20日到期”,于2016年11月19日立据载明:“今借张某1人民币肆拾贰万肆仟元正,¥424000.00元,按月息25%计息,还款到期日为2017年6月1日”。借条出具后,被继承人张德营还款情况如下:2017年1月4日还款4.5万元、2017年3月18日还款20万元、2017年8月9日还款5万元、2017年9月16日还款2万元,2018年7月16日还款1万元、2018年10月1日还款1万元,以上还款共计33.5万元。其中在2017年3月18日,被告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16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交《计算偿还利息及剩余本金明细》一份,原告称截至2018年10月1日,被继承人张德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万元。另查明,2021年1月6日,被继承人张德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张德营生前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一个子女,即本案被告张某2。被告张某3、许某系被继承人张德营的父母。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2向法院提交《自愿放弃继承权利承诺书》一份,明确放弃对被继承人张德营遗产继承。被告王某、张某3、许某未表示放弃继承。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变更为: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约定24%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自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给付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继承人张德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2.本案承担债务主体问题。关于焦点1,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张德营向原告借款,为此被继承人张德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欠条,原告也提供了借款,原告与被继承人张德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与被继承人张德营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经审查,被继承人张德营在借贷关系成立后,已分期、分批、不定期的向原告转账,共计33.5万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计算偿还利息及剩余本金明细》,此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计算处理方式对被告方有利,故经法院核实截止至2018年10月1日,被继承人张德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0435万元。关于原告提出的利息主张,因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被继承人张德营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435万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参照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关于焦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规定,本案中,该借款发生于被继承人张德营和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16万元,且被告王某在与原告的对话录音中未否认其对本案借款知情并表示同意还款,其行为系对案涉借款的追认,故案涉借款系被继承人张德营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继承人张德营死亡后,被告张某3、许某作为被继承人张德营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张某3、许某应当在继承被继承人张德营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张某2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对被继承人张德营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被继承人张德营所欠原告张某1借款55.0435万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参照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二、被告张某3、许某在继承被继承人张德营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王某、张某3、许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借款发生于张德营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条、欠条上只有张德营一人签字,但上诉人王某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替张德营向被上诉人张某1偿还过部分借款,且被上诉人张某1提交的录音可以证实王某未否认其对本案借款知情并表示同意还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王某的上述行为是对案涉借款的追认,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春义
审判员李凯
审判员吴鹏
书记员吕若琪
(法官助理代)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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