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语琪、邱某等与邱志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507字数 494阅读模式

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所有权确认纠纷(2021)湘0722民初1076号

原告:邱语琪,女,200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锋,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邱语琪的舅舅。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邱语琪的母亲。
原告:邱某,女,2006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理人:覃某,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邱某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锋,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邱某的舅舅。
被告:邱志锋,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邱志锋承认邱某、邱语琪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登记在邱志锋名下,位于长沙市××道××号××栋××号房屋为邱语琪、邱某共同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邱志锋协助邱语琪、邱某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长沙市××道××号××栋××号房屋过户至邱语琪、邱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由邱志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祝鸿凌
法官助理龚慧慧
书记员冯旭

2021-07-2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