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苏1203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年富,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高港区。2021年3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年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年富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年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年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韩燕
书记员曹文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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