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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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03民初330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1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生,住周口市淮阳区。

围绕争议焦点,经过法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2。现原告以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个儿子,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儿子陈某2现尚年幼,需要父母关爱,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被告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应与原告多加协商,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现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玉忠
书记员孔明明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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