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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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湘1003民初2274号

原告:曹某,男。
被告:刘某,女。

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当庭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4月19日,原告通过被告刘某姑姑刘某某介绍认识,并拟发展为结婚对象。从相识之日起,原告陆续向被告买礼物、转账、发红包以及看病等,前后花去六万多余元。后双方未谈到一处,结束关系。原告向被告追讨礼金,被告于2019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曹某谈恋爱礼金共陆万块钱整,情况属实,限2019年12月31日归还2万,2020年12月31日还清4万元,如未还清后果自负。欠款人刘某。”原告表叔李某某,被告姑姑刘某某作为证明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条出具后,被告刘某未按期归还欠款,原告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曹某从事厨师职业,每月工资四千余元,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双方经结算出具欠条确认由被告刘某归还6万元,此行为系双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某彩礼人民币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文晖
法官助理罗琴
书记员欧想想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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