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津0103民特164号
申请人:李某某1,女,193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白云楠,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2,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3,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2,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李某某1与李焕平系原配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父亲李焕平于1990年3月3日去世。李焕平去世之后,李某某1未再结婚。二人育有子女四人,长女李英俊、次女李某某3、三女李英君、长子李某某2。李某某2无婚史、无子女。母亲李某某1现已89岁高龄,李英俊同意指定李某某3为李某某2的监护人,李某某3同意担任李某某2的监护人,李英君系智力残疾。经本院委托鉴定,2021年7月13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某2目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李某某1申请认定李某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项,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2经鉴定,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综合考虑本案中李某某2自身情况及其近亲属意见,本院指定李某某3为李某某2的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代理人李某某3为被申请人李某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旭
法官助理邹蕊
书记员刘志青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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