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纪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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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481民初6034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1,男,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现住址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2年6月24日举行婚礼,2003年3月16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纪某2。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均应冷静考虑,慎重对待婚姻,如能相互加强沟通交流,增强信任,并非没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吴某也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纪某1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纪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徐桐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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