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吉0284民初1749号
原告:刘某1,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刘某2,男,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武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2与被告武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4日,被告刘某2、武某在原告刘某1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年利率20%。2014年3月16日前被告刘某2、武某偿还了原告刘某1借款5,000.00元。2014年3月16日,被告刘某2、武某在原告刘某1处借款200,000.00元,约定年利息20%。2015年5月30日,被告刘某2、武某向原告刘某1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被告刘某2、武某在原告刘某1处借款245,000.00元,约定年利息20%。2020年6月15日,被告刘某2、武某又向原告刘某1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截止2020年6月15日,被告刘某2、武某欠原告刘某1借款245,000.00元,利息249,083.00元,合计:494,083.00元。2020年6月15日,被告刘某2、武某出具欠据后,被告刘某2、武某再没有偿还原告刘某1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2020年6月15日,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通过开庭审理看,原被告间的借款发生时间是2013年8月4日和2014年3月16日,按着2020年6月15日出具欠据看,系原被告对双方借款和还款情况的确认,是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被告出具的2020年6月15日欠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更是被告自愿和认可的,原告未再请求其他部分,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因此本院确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原告刘某1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保护问题?
原告刘某1诉讼请求的借款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2、武某借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刘某2、武某应当承担向原告刘某1继续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2、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某1借款245,000.00元;
二、被告刘某2、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某1借款利息249,0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00元,由被告刘某2、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学彬
书记员孟媛媛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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