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皖1502民初1581号
原告:陶某,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昌,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女,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识不久,原告先后于2020年10月4日、10月25日、10月30日、10月9日四次通过微信共转账给被告2030元。相处两个月后,被告以结婚为目的向原告索要彩礼款26000元,原告于2020年12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6000元。然2021年1月1日起被告便以种种理由不与原告见面,2021年1月7日至10日,原告便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见面或退回彩礼款。1月10日晚21:34微信显示被告已将原告好友删除。原告至今无法联系被告,遂诉讼来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另查明,被告莫某与原告陶某恋爱期间,与另案原告胡召玉(皖1502民初763号)亦确立恋爱关系,并向胡召玉索要彩礼9000元。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婚约财产返还给给付方。本案中,原告支付被告彩礼款为26000元,在收到彩礼款不久原告与被告沟通登记结婚事宜时,被告态度不积极,并主动删除与原告的各种联系方式,且被告在与原告相处期间同时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被告的行为表明其与原告恋爱缺乏诚意,现原、被告已无法登记结婚,被告理应将接受原告的大额礼金26000元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相处期间先后四次转账给被告计2030元,应属于原被告恋爱期间的赠予,不属于彩礼。对原告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陶某彩礼26000元;
二、驳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530元,总计1040元,由被告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磊
人民陪审员严如祥
人民陪审员邵必华
书记员苏晓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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