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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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晋0824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09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来稷山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裴某某曾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系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赞毅
法官助理王璠
书记员任晓鹏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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