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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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湘1022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杨双喜
人民陪审员邝雯漪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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