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华与李某娟、徐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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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1422民初1613号

原告:李某华,女。
被告:李某娟,女。
被告:徐某新,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娟系原告侄女,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经营葫芦岛市华川食品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2018年7月2日,被告李某娟在原告处借款16万元,当时被告李某娟给原告李某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某华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借期壹年,利息按月息2%计算,即到期(2019年7月2日)应还本利共计壹拾玖万捌仟肆佰元整¥198400.00元借款人:李某娟(签名)徐某新(签名)借款日: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13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七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李某华人民币柒万元整,借期一年,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即到期应还本利共计捌万陆仟捌佰元整(¥86800元)借款人:李某娟(签名)徐某新(签名)借款:2018年7月13日还款日:2019年7月13日”。二被告收到原告出具的上述借款后,至今未偿还任何本金以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载卷为凭,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拒绝偿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民间借贷协议时,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颁布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后,原告请求的利息标准应当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娟、徐某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华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2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娟、徐某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华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4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3617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建昌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承担0元,应予退还7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伟利
书记员查亮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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