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与孔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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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甘1121刑初54号

公诉机关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通渭县人,不识字,住甘肃省通渭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超
书记员户双红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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