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2021)粤0307民初15337号
原告:罗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张某某,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向被告转账的3998254元均不当得利,但在(2019)粤0307民初24476、25753号案件查明的事实中已经认定被告有代周某某收取原告的货款,原告在2019年1月19日已经确认其尚欠周某某钢材货款2815955元,利息700000元,合计3515955元。在此之前原告支付的款项,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系不当得利,原告基于不当得利主张的诉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7-2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