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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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122民初2435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张某1,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现在意大利务工。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和被告张某1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结婚证丢失于2016年4月25日在临颍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2,××××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3,现均随原告生活。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特提出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50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张某1于2018年10月3日去意大利务工,因疫情暂时无法回国,本次开庭采用互联网方式进行。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前提。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50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提出与被告张某1离婚,被告张某1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2由被告张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女张某3由原告赵某抚养,抚养费每月50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每月15日(自2021年8月起)前支付给原告,待其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被告均有探望权和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窦献立
书记员董旭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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