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晋0824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21年3月4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赞毅
法官助理赵琴
书记员任晓鹏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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