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与某某(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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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物权纠纷(2021)粤0307民初8098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负责人: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某,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姜某无法联系。被告员工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杨某等15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深龙劳人仲(横岗)裁【2020】155号仲裁裁决书,其中裁决被告应支付杨某27759元、刘某某82971.54元、李某某14759元、储某某82500元、郭某某16759元、朱某某9455元、刘某某16759元、王某某29818.18元、张某某18448元等。2020年11月3日,杨某等9名员工以被告法定代表人欠薪隐匿为由向原告提交《欠薪垫付申请表》。2020年11月12日,原告向杨某等9名员工送达《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垫付欠薪决定书》,决定垫付该9名员工工资合计108368元。领取人领取上述垫付工资后追偿权自动转让给原告,原告将依法向被告追偿垫付欠薪。其后,原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欠薪垫付标准,于2020年11月27日分别支付杨某10758元、刘某某16687元、李某某10759元、储某某11170元、郭某某10759元、朱某某7040元、刘某某10759元、王某某16988元、张某某13448元,合计垫付108368元。
以上事实有欠薪垫付申请表、企业登记备案信息、法人身份证明、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调查笔录、垫付欠薪决定书、欠薪垫付表、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法为被告向杨某等9名员工垫付欠薪108368元,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偿还垫付的员工工资10836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举证,视为其消极应诉及怠于举证,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偿还垫付的员工工资108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某某(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468元,可申请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4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玲
书记员黄碧丽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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