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妨害公务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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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妨害公务罪(2021)辽0106刑初56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06年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5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言语辱骂及暴力撕拽、推搡等方式妨害民警及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妨害公务罪,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雪梅
书记员王妍琪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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