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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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粤01民终16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干,华商林李黎(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姿,华商林李黎(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晴,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菊,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认为,陈某在与黎某恋爱期间,向黎某转账17万元用于黎某购房,并对黎某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了装修费用支出。陈某本身财务状况不佳,但其转账给黎某的款项以及用于装修的支出数额较大,不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结合陈某为黎某购买香奈儿戒指等案件事实,陈某转账及装修带有与黎某缔结婚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目的,现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黎某应当予以返还。至于原审认定的装修金额,原审根据陈某提供的票据、付款凭证等证据从严审查,对陈某有票据无支付明细以及有支付明细无票据的部分款项予以剔除,并据此认定的装修支出款项合理。综上,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上诉人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7元,由上诉人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彭国强
书记员黄坚鑫
蔡晓静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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