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晋0824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21年3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于2020年12月24日扣押被告人孙某强的晋M****4红色大运牌半挂车一辆(暂存放于山西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强于2021年3月5日到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被告人孙某强的晋M****4红色大运牌半挂车一辆依法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扣押存放在山西某某有限公司的晋M****4红色大运牌半挂车一辆返还给被告人孙某强。(由负责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淑菁
书记员赵志红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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