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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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1770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土家族,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一、被告侯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874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96元,由被告负担1731.93元。原告已预交的1731.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31.9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14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3元,由被告负担1246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1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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