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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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1226民初774号

原告:郭某,现住礼县。
被告:王某,现住礼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被告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钱,2018年10月1日原告交付被告65500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为购房,今通过银行转账向郭某借到人民币65500元,年利率8.5%,于2020年12月17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年利率8.5%计付逾期利息。借款人:王某。实际借款日期2018年10月1日”。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举证借条载明借款事实及金额,被告未在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55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借贷合同成立时间以借款交付之日2018年10月1日予以认定。借条中约定的借期、逾期年利率均为8.5%,未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原告按照本金65500元、年利率8.5%主张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的利息13918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支付。诉讼费不属于本案法律关系范畴,由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清偿原告郭某借款65500元及利息13918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元,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9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艳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蓉
书记员杨园园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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