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辽0106刑初557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男,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曾于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温某曾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温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现因被告人温某不能退赃及足额缴纳罚金,故对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温某退赔被害人张某赃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七元。
上述退赔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雪梅
书记员王妍琪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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