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21586号
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系该律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
一、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3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5元,由被告负担318元。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3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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