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1)豫1122民初2327号
原告:张某1,女,汉族,2017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1999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系原告之父。
被告:谷某,女,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淋淋,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1系原告父亲张某2与被告谷某的非婚生女。原告父亲张某2与被告于2017年1月1日在河南省××××张集村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1(即本案原告),2019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年××月××日被告与案外人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原告诉称自2019年6月起被告对原告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原告父亲因抚养原告无法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96000元,并一次支付原告之后的抚养费300000元,以上共计3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同居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父亲张某2系同居关系,原告系其非婚生女,原告现由原告父亲张某2抚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标准:202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按年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其每年的抚养费为4026.98元(16107.93元/年×25%),按4027元计算,因被告无固定收入,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以每年支付一次为宜。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96000元,并一次支付原告之后的抚养费300000元,以上共计3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合理的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1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抚养费12081元(4027元/年×3年);
二、被告谷某于判决生效后于每年的5月7日前支付原告张某1当年的抚养费4027元(时间自2022年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0元,原告张某1与被告谷某各负担1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窦献立
书记员宋美丽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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