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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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沪0101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且有如实供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林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倩岚
法官助理纪冬雨
书记员纪冬雨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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