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杨某2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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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2021)京01民终6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5(杨某1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2,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杨某2之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中双方争议为杨某1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杨某2返还17万元是否有据?在杨某1自认“迁户口再额外给17万元”没有书面协议、仅有口头约定,杨某2认可曾收到17万元但对“口头约定”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以上争议的实质即为:双方间是否存有杨某1所述的口头约定,杨某1在执行案款45万元之外再行向杨某2给付的17万元是杨某2从北京市海淀区1005号房屋(以下简称1005号房屋)房屋迁走户口的对价,还是双方间私下进行的再一次利益分配?
据双方均无异议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书》、调解笔录以及杨某1与杨某2、杨某1与杨某3、杨某1与杨某2之子赵某1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
2018年10月1日,法院立案受理(2018)京0108民初53432号王某诉杨某4、杨某1、杨某2、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王某要求继承1005号房屋,称“王某与丈夫杨某6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杨某4、次子杨某1、长女杨某2、次女杨某3。1993年依据国家房改政策,经折算王某与杨某6的工龄后按成本价购买1005号房屋。2017年12月29日杨某6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2018年10月10日,杨某2曾微信联系杨某1称接到法院通知;次日,杨某2、杨某3、杨某1微信相约一起去法院。
2018年10月31日,杨某1分别告知杨某2、杨某3,其已收到法院传票。
2018年11月1日,杨某1微信告知杨某2“我已跟我的律师联系了,他现在帮我弄诉讼材料”。
2018年11月25日,杨某3告知杨某1“明天早点去,别让他们跑咱们前面去”。
2018年11月26日,王某、杨某4、杨某1、杨某2、杨某3就1005号房屋继承问题达成调解。(2018)京0108民初5343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调解方案为:母亲王某于2019年1月1日前给付杨某1139万元,给付杨某4、杨某2、杨某3各52万元;履行付款义务后三日内,杨某4、杨某1、杨某2、杨某3需配合将1005号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2018年11月28日,杨某1与杨某2曾有微信往来,期间存有如下对话“杨某1:你跟老家、大生等联系一下,别借钱给他。杨某2:你放心,不会借钱给他们的。杨某1:那你问问,老大有没有向他们借钱。杨某2:我问了,没跟他借钱”。
2018年12月2日,杨某2曾微信告知杨某1“二哥,现在没必要请律师了……现在他们没钱给咱们,咱们把房子拿下来多卖一百多万就行了”。杨某3亦表示别瞎花冤枉钱。
2018年12月3日,杨某1微信约杨某3、杨某2一起去看起诉书、庭审笔录、调解协议。
2018年12月10日、12月12日以及2019年1月2日,杨某1与杨某2、杨某1与杨某3,曾分别微信谈及王某想要约见杨某1等人。
2019年1月3日、4日,杨某1与杨某2存有诸多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讨论如何举报他人偷水偷电,期间存有如下对话“杨某2:问问老太太,谈还是不谈。不谈的话,就按律师说的,是不是给他就给老太太弄一个什么失信,是不是将来别出门了,就在那呆着得了,还要出门医院,身份证,你这失去信用的人是不是”。
2019年1月5日,杨某1通过微信分别向杨某2、杨某3发送文件“《强制执行申请书》”,询问“是过了年往法院送,还是现在送”,杨某2、杨某3查看后分别表示“行”,杨某2并表示“现在就送吧”。
2019年1月22日,杨某1告知杨某2“你俩到了就先进去等着,我去接于律师”。
2019年1月27日,杨某2告知杨某1“直接到丽华这来”。
2019年2月10日,杨某1、杨某2、杨某3与杨某4、王某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载明:因王某未能于2019年1月1日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调解款付款义务,杨某1、杨某2、杨某3已于2019年1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现经协商,就(2018)京0108民初5343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1005号房屋归杨某1所有。二、杨某1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王某255万元、给付杨某245万元、给付杨某345万元、给付杨某445万元;杨某1给付王某、杨某4的款项需交付至执行法院。三、杨某4、王某需在款项交付至法院三日内,配合杨某1将1005号房屋过户登记至杨某1名下,杨某2、杨某3需提供配合。四、在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或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之日,杨某4、王某有权从法院领取前述款项”。
2019年3月12日,杨某1通知杨某2、杨某3“周四下午全体去法院执行局落实执行和解方案”并要求杨某3“通知一下老太太”。杨某2表示“我们俩中午找你,咱们一起过去”。
2019年3月14日,王某、杨某4以及杨某1、杨某3、杨某2至海淀法院执行局反映情况,称“我们同被执行人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一、1005号房屋归杨某1所有;二、杨某1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给付王某的255万元,给付杨某4、杨某2、杨某3的各45万元打入法院账户;三、在杨某1将上述款项打入法院账户的三日内,王某、杨某4配合杨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四、在房屋完成过户后,由法院分别发放执行案款”。法院告知各方“法院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依据民事调解书即将房屋过户给王某,此后你们可通过赠与或其他方式将房屋过户给杨某1。其余事项按照上述协议的第二、四项履行”,各方均表示同意,法院并告知“就和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可依据此笔录另行提起诉讼”,各方表示清楚。笔录显示,当日杨某1委托代理人于新华亦在场。
2019年5月14日,杨某2于上午微信联系杨某1称“方便时候给我打个电话,不急”,于下午向杨某1发送李某(即杨某2儿媳)的北京银行账号。杨某1回复“好的”。
2019年5月28日,杨某3向杨某1微信发送工商银行账户信息。
2019年5月29日,杨某3向杨某1微信发送建设银行账户信息;杨某1表示收到。杨某2向杨某1微信发送儿媳李某建设银行账号;杨某1回复“好的。于律师说问法院看直接打给你行不行”,杨某2表示“法院要说不行,就把这个号给他们,千万别打到那个号里去”。当日,杨某1与杨某3之间、杨某1与杨某2之间再无其他微信聊天内容。
2019年5月31日,杨某1与杨某2曾有微信往来,内容为“杨某2:二哥,钱给你存上了。(两人曾微信语音通话,时长01:12,内容不详)杨某1:拿到条子和钱,该走就走,跟这狗窝里待什么劲儿啊你俩。杨某2:我们没上楼,这就走。我跟他说了这两天把老太户口迁走,他说这两天他就办”。
2019年6月3日上午9时,杨某1向杨某2、杨某3微信转账各17万元;杨某3回复微信“钱收到了”;中午杨某2向杨某1发送“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微信定位。
2019年6月5日,杨某3告知杨某1“我、高某今天去泰国了,有事儿回来再联系”,杨某1表示“好的,注意安全”。
2019年6月10日、杨某1、杨某2、杨某3相约一起去法院执行局。
2019年7月8日晚22时至次日凌晨,杨某1与杨某2之子赵某1存有若干微信语音往来。其中,存有如下对话内容“杨某1:赵某1,我跟你说,从头到尾,一开始上法院,你也去了,你跟那坐着。你起什么作用了?……说的是,19年1月1号之前他(老大)把钱打给我们。这事儿,你从中周旋不周旋我不知道,现在他钱没给我们。我是18年12月31号找的律师,人开始给我办事。赵某1:二舅,你要说呢,咱就把事儿从头捋捋。打一开始等着老大给钱,咱就没打着他能给的谱儿。咱是希望他不给,最终主动权能回到您的手里。我第二次去运作,找杨某7(音)去谈这事儿,最终是把老太太和老大的份额都给让出来了。最开始聊的是卖房,这份额咱能多卖出来钱,大家都有好处。您能多拿,我妈和姨妈也能多拿……杨某1:你别说你从中周旋……我找律师之后,把老太太的工资给冻结了,他们一家没吃没喝,杨某7(音)找的你……你要周旋我还用花钱找律师吗?……赵某1:我没明白您今天跟我说这话是什么意思?……这不是重点,重点是老太太和老大的份额是怎么让出来的……我给您发语音的重点是,您不是听说我从中间挣钱了吗?这事儿真得掰扯清楚……杨某1:你现在没明白是吧。我现在该打的钱,我都打到法院去了。我该给你们的,因为我跟你妈说了、跟你姨妈,我一人给他们70万,法院判的是给他们一人52万。我现在已经多给了。我往法院打了45万,然后一人我又给了17万。我答应给70万。你把这事儿办了,而且把户口必须都给我迁走。我把钱打出去之后,你们干什么了?买车的买车、出国的出国,户口办了吗?赵某1:第一次判的52万,是我妈和姨妈把份额给您,让出来百分比才有的数。后来那70万,多给了吗?他们让出份额的钱反而没有吧?当时算账,到他们手里应该是100。您这房子不卖了,等于到他们手里的钱少给了得50万……肯定是比预期,你们一块商量的结果低了很多,这事儿大家也没说什么……杨某1:份额爱怎么让怎么让……赵某1:70万您可真没多给,你少给50了……当初谁也没撺掇说让您卖房。说让您去做抵押,费用大家平摊。这样您有个后备。那边房卖了,这边钱能还上,这账早就给您算过,是您自己又打算卖房……是您自己非要卖房,不是谁撺掇您卖房。杨某1:你感觉钱我少给你们了?去年这个房子,二里庄的房子,我要卖的话,19年1月30日之前应该卖到530万,后来我再去卖,卖到了469万……我估计你们都是一伙的,你可别跟我提亲情了。我爸去世了,你们谁往外掏一分钱了……谁知道你们是不是弄个套儿挖我呢……赵某1:咱就就事论事。最终的结果,份额我是给争取过来了,您和我妈他们吃饭,你们谈的份额呢咱们也都清楚。后来您说不卖房了,份额变少了,70了。Ok,也没关系。我妈跟姨妈也没意见……到底您是真的多给了,还是少给了,这事儿是两码事……以当初商量的结果是一人能分到100万,咱不说一百多,咱就说一百万,跟现在70万,咱就差30万,真是财迷爱钱的话,谁不得争取一下?况且这房卖房该能多出来20多万,你说大家都平分,这是您当初说的话,是吧,算了笔账,一人120多万……说不卖房子,份额降低了,都认可……杨某1:我当初确实是那么想的。去年我去问了,我那房子能卖到530万,刨去给老大、老太太300万,给你妈、给你姨妈,给她俩一人一百万,我就是这么想的。今年房子降价了,少卖了60多万。这事儿跟老大说去,是他把事儿给耽误了……少拿钱了,这事儿跟老大有关系……赵某1:……缩水了,也没人埋怨您啊……杨某1:我现在把钱都给你们了,你们买车、出国,我让你们办的事儿你们办了吗?让你们迁户口你们不往外迁……赵某1:户口这事儿,我们是很想挪的,我们也去派出所问过。公租房那边没有政策,不让落。我妈那是公租房,我名下也没有房产……杨某1:她认了以后,我才往法院打的钱,你才买的车。钱打过去不认了?我现在一人扣着你们8万块钱,就是迁户口的钱。户口不迁走,这8万块钱我不给。法院45万我已经打过去了,我给了一个17万,打到你个人账户去了……我现在一人扣着你们8万块钱,就是户口钱,户口保证金。户口不给我迁走,这8万块钱你拿不着。那45万你也拿不着,打到法院去你也拿不着……杨某1:我气儿大了。现在我们单位调房,我把房子卖了,我没有资格调房了……赵某1:……最开始给您算的账一直是作抵押,把那300万抵出来给他们,房子卖了,大概三个月的时间把款还上,利息多少钱大家和您平摊,所有费用都平摊,这样的话能保住二里庄的房子。这边房子能卖得出去,大家都会好。我不知道为什么您最后选择了卖房……杨某1:不是我愿意卖……贷款贷不了这么多钱,你从中还要提好处费呢,最后卖房子的人也都是你找的,最后就办成这种程度……你去谈去吧。户口必须全都给我迁走。赵某1:第一个事儿,我从中挣好处费,这事儿真得搞清楚。第二个事儿,迁户口这事儿。我妈这边肯定是没辙,没地儿落。至于他们那边,肯定和他们说,能迁就迁……杨某1:好处费这事儿,对质是不可能的……杨某1:我是因为你妈、你姨妈,你们几个做这一系列事儿,我很不满意。我卖二里庄这房子弄了好几个月,我才把房子卖完了。最后你妈也同意了,我把房子卖完了给你们打多少钱,我都经过你妈和你姨妈她们两个同意了,我才去给打的钱……钱还没往你们账上打,你们就把车看好了。那天我把钱打了,我跟你妈一块去花乡看的车。你们怎么想的,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赵某1:您没必要心里不舒服。你们之间乱七八糟的事儿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我妈跟我说您什么时候给她应得的这个钱。这个数目是您降了很大程度的幅度,她们是为了跟您保持亲情这层关系,才不会因为这几十万损失和您怎么着……杨某1:过完年就开始办这房子的事儿……没有说我辛苦,办完了,把钱打给你们了,请我吃顿饭。没人说这话……赵某1:……从一开始挺您,到后来支持您……原则性的是没变化的……杨某1:……我来办,我还多给你们钱了,多给你们钱,就是让你们把户口迁走,有什么不可以的……赵某1:……您确实是没有多给,您老觉得您多给了。从一开始谈到现在变化有多大,您说您损失了多少钱您不舒服,她们呢也好几十万也不舒服……杨某1:当初分房子的时候,和她们俩一点关系没有……不行就把我打给你们的17万退回来,找法院去,重新判……本身82号院这套房子就是给我的……老大跟老太太他俩都已经牺牲了,拿300万滚蛋,你们俩我给70万还不行?爱行不行。就这么多钱。行,就迁户口。不行,那8万块钱、户口保证金,您永远拿不着……法院判的是52万,我给的是70万,多给了18万,有什么不行的?让你迁个户口有这么难么?赵某1:两个问题。第一,迁户口,高某他们的我管不着,我和我妈迁不走,没地儿落户……你要有人,赶紧给我们迁走,钱我们花。第二个问题,我妈和我姨妈没有不干,已经认可这数了70万……没有说嫌少、不配合您、不迁户口。杨某1:法院明明判的是52万,我给了70万,怎么没多给?……赵某1:52万,是她们让给您了……当初,咱就按100算,这一人还得多三十多呢,账谁都会算……杨某1:那是必须的,家里面我付出的最多,这是我应该得的……赵某1:让出来给您,都是出于亲情……”。
2019年7月10日,杨某3询问杨某1“哪天有时间,我姐我们俩去你那一趟”。
2019年9月27日,杨某2向杨某1发送户口本户口登记页照片并表示“小孩(杨某2之子赵某1的新生儿赵某2)户口上朝阳了”。
2019年9月29日、2020年1月25日,杨某3曾邀请杨某1聚餐。2020年1月25日,杨某2曾微信向杨某1拜年。
2020年3月8日,1005号房屋过户登记至杨某1名下。
2020年3月19日,杨某1分别微信告知杨某2、杨某3“房产证已办好,就等你们迁户口了。户口本在老大那,迁出后告诉我,我通知法院,给你们放款”。后,杨某1与杨某3在当日存有如下微信往来“杨某3:二哥,那8万是不是我把高某户口迁出来就能给我。杨某1:我记得之前是不是给了你和庆华一人17万呀,让你们迁户口。杨某3:你没说呀,我肯定迁,你把那8万给我呗,我不会因为个户口跟你那耍赖。杨某1:17万你收到了吗?杨某3:你说好的给我70万,除了法院那45万,还差8万什么时候给我呀?”。
2020年3月20日晚,杨某5(杨某1之子)曾与杨某3通话,两人间存在如下对话内容“杨某5:就是昨天晚上之后我爸情绪有点不太对劲。我看您发个信息啊,还是因为户口的事是不是?杨某3:还是那户口的事。杨某5:法院判了45万,咱那钱现在都在法院放着呢,然后当时说的是要25万,然后把我姐高某的户口迁走是吧。杨某3:法院最早判的是百分之十不是吗?杨某5:是,但是后来不是有一个调解协议吗?杨某3:调解协议那是赵某1他们跟中介的,瞎写,不按正数写。杨某5:最后就是,那钱已经打法院去了,杨某3:法院判的是70,你知道吧?你爸和你大姑说,让我们俩就假装让,我们两家假装都让出来,让2.5%,然后你大爷他们俩又让了,让出来10……你爸给我和你大姑打电话,说给我们俩一人70,知道吧?杨某5:那一共是70是吧?杨某3:对呀。杨某5:那也就是一共是70,那也就是加上挪户口了呗?之前我听我爹说有一个挪户口的协定,就是25万,您把户口迁走,然后立马给您25万,是吧。不就是当时我大姑她着急用钱,买车吧?不是先打了17万嘛?完了以后不是又给了您17万嘛?杨某3:他是给高某那了。你甭说那17万,他总共应该是70万。杨某5:是,但是后来说的是把户口挪走,那25万才给你们的吗?然后你们就先拿了17万是吧?杨某3:是,户口我可以挪。肯定挪。就差8万。杨某5:那现在是差8万块钱。杨某3:嗯,差八万。杨某5:当时咱不是也没提签什么协议吗?不就是口头咱就说好了吗,是不是?不就口头一个协定吗?然后把户口迁走,给你们25万,然后我爹就提前给了你们17万是吧?不就是这么个事儿吗?杨某3:那你爸那意思就是,我们把户口挪完之后,他给剩下的钱,是吧?杨某5:对,关键不就卡在这了吗?之前给您,您也没动静,然后我爹就是说把这户口给要回来是吧?杨某3:关键是,我挪完了,你爸回头不给呢?……反证就是差8万。杨某5:那17万您也收到了,就差法院那45万了。杨某3:对,收了,回头我就把高某的户口迁出来”。
2020年4月2日,杨某1分别针对杨某3、杨某2提起合同纠纷之诉(本案纠纷及另案纠纷),要求两人各自返还17万元,称该款项系迁移户口的对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问,杨某1自述:认可曾私下承诺给杨某3、杨某270万元,但多给的钱(即70万元-45万元)是迁户口的钱;坚持本案起诉意见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鉴于户口迁移问题属于房屋所有权变更时所伴随的衍生问题,故在无书面合同且杨某2否认存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杨某1应充分、有效举证证明其曾确与杨某2达成明确的口头协议。该种约定的“明确”程度,应理解为双方曾达成如下合意,即:杨某1提出要约“以杨某2从1005号房屋迁走相关户口为代价,杨某1在执行案款45万元之外再行额外向杨某2支付17万元”,而杨某2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承诺接受上述要约。
结合在案证据可知,在杨某6去世之后,就1005号房屋继承问题,杨某6之妻王某、长子杨某4与其余几名子女,即杨某1、杨某2、杨某3之间曾存有纠纷。1005号房屋的继承及归属问题,最初(2018)京0108民初534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为归母亲王某所有,最终《执行和解协议书》确认为归杨某1所有。对此“变化”,在案证据显示:
其一、在达成(2018)京0108民初53432号民事调解书后,杨某1曾与杨某2、杨某3微信联系,表示“别借钱给老大”;2018年12月2日,杨某2亦曾微信告知杨某1“他们没钱给咱们,咱们把房子拿下来多卖一百多万就行了”。
其二、2019年7月8日,杨某1与杨某2之子赵某1的微信语音往来。沟通过程中,虽两人对于赵某1是否从中获取利益,王某及杨某4出让的“份额”利益是否应归属杨某1一人存有分歧,但杨某1确曾在谈话过程中自述“我当初确实是那么想的。去年我去问了,我那房子能卖到530万,刨去给老大、老太太300万,给你妈、给你姨妈,给她俩一人一百万,我就是这么想的”“今年房子降价了,少卖了60多万”“我现在该打的钱,我都打到法院去了。我该给你们的,因为我跟你妈说了、跟你姨妈,我一人给他们70万,法院判的是给他们一人52万。我现在已经多给了。我往法院打了45万,然后一人我又给了17万。我答应给70万”“老大跟老太太他俩都已经牺牲了,拿300万滚蛋,你们俩我给70万还不行?爱行不行。就这么多钱”。
其三、2020年3月20日晚,杨某5(杨某1之子)与杨某3通话。该录音录制于杨某1起诉前十几日,对话过程中虽杨某5数次强调45万元之外额外再向杨某2、杨某3给付的款项是“挪户口”的对价,但杨某3确表示“你爸和你大姑说,让我们两家假装都让出来,让2.5%,然后你大爷他们俩又让了,让出来10……你爸给我和你大姑打电话,说给我们俩一人70”“你甭说那17万,他总共应该是70万”“户口我可以挪。肯定挪。就差8万”“那你爸那意思是,我们把户口挪完之后,他给剩下的钱,是吧?”。杨某3的陈述内容,与杨某12019年7月8日与杨某2之子赵某1的微信语音中自述内容相符。
法院无意探究1005号房屋产权归属从王某变更为杨某1这一“变化”背后的利益权衡、谋算及各方当事人的内心考量,但上述证据确实无法证明杨某1与杨某2之间达成了关于“迁户口额外给钱”的口头协议,反而指向杨某1与杨某2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之外另行达成了利益分配方案。据上,在难以认定双方存有口头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对杨某1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均不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杨某1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关于迁户口的口头协议,其应负有证明双方之间达成有关迁出户口即给付17万对价的口头协议,但结合杨某1及其子杨某5与杨某2、杨某2及其子赵某1就1005号房屋所进行的沟通来看,杨某1给付杨某217万元确与1005号房屋的继承分割有关,但无法证明双方之间达成杨某1所称口头协议的内容,亦不足以认定该17万元是户口迁出的对价,故杨某1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17万元及利息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杨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杨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国俊
审判员刘磊
审判员赵蕾
法官助理黄旭宁
书记员明玥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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