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0)粤0307民初40061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陈彪,北京润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方杨拓,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红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初,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沟通,由原告为被告联系银行办理贷款事宜,原告于2020年6月8日通知被告,“赎楼费及评估费用由你自行支付。贷款费用按贷款金额1.5%收取”,被告回复,“收到”。原告接着发送信息,“贷款周期从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到批复完成两周内搞定,中介费按贷款金额的1.5%收取,在贷款放款时支付,先预交订金五千元在支付费用时扣除!贷款不成功,退回订金5000!”次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5000元,并向原告称,“等你好消息”。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因征信系统更新不及时的原因,给被告的贷款审批造成影响,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要求加收1%的中介费,并于2020年7月15日再次向原告提出要求,原告回复“坐地起价吗”,被告在随后多次对提高中介费进行解释,但原告一直未作出承诺。此后,双方多次就办理贷款过程中协作事宜进行沟通,2020年8月5日,原告发送一份贷款已审批通过的电脑截屏图给被告,告知被告“尹总,已经批完了”,被告回复,“估计是内部的,不是针对客户的”。8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信息“尹总,兄弟们已经把事情办完了,请今天先付十万给我,我也要给别人,还有五万咱们后面再说。多多支持一下兄弟,你做工程和房地产开发商业务需要资金也多。”被告未回复,原告两次请求语音通话被拒绝,并发信息“请回电话”,被告在下午17时34分回复“在忙”。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文字信息或要求进行语音通话,但被告均未理会。
原告向本院申请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调取案涉贷款的相关资料,建设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被告的贷款申请于2020年8月5日通过银行审批,贷款额度为6070000元,2020年8月6日,被告与银行签订《云快贷借款合同》。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联系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并按实际审批通过的贷款额度支付报酬,相关约定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贷款申请已由银行审批通过,被告亦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原告已完成了相关委托事项,被告应照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但原告在办理过程中要求加付1%的费用,并未得到原告的明确承诺,因此相关报酬仍应按双方原来约定的1.5%计算,为91050元,抵扣被告已支付的订金5000元,被告还应支付86050元,对原告超出的请求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860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4元,财产保全费1253.73元,共计4507.73元,由原告负担1864.95元,被告负担2642.78元。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受理费及财保全费4507.73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费2642.7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诉讼费2642.78元,逾期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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