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京0107民特48号
申请人:牛某1,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牛某,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认为,认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有事实根据,现依据法大法大[2021]精鉴字第2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牛某1申请宣告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其监护问题,结合当事人陈述,牛某1申请指定其作为牛某的监护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牛某1为牛某的监护人。
本案鉴定费,由牛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小花
书记员金辉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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