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长沙达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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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2021)湘01民终5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志,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达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7008房。
法定代表人:刘博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阳,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慧婷,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0日,喻某与达人公司口头协商由喻某在达人公司处从事汽车救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任何书面协议,达人公司未为喻某缴纳社会保险。喻某的工作模式为:喻某通过注册登录平台公司及达人公司的APP,从而根据平台公司发送的救援信息抢单,抢单成功后,喻某按照平台公司规定的救援流程实施现场救援,并用平台公司的APP对救援现场进行拍照并上传相关照片等材料。喻某从事救援时使用的是自己的机动车、自备的救援工具,从事救援时喻某的车辆的油费由喻某自己负担。喻某的报酬是按其救援的单数计算,达人公司每月以35元每单的标准与喻某结算报酬。达人公司不对喻某进行考勤管理。喻某在达人公司从事救援期间一直经营玖九汽车服务中心,从事汽车救援、洗车、维修、更换轮胎、搭电等业务。2020年7月2日,喻某因扣款与达人公司发生争议,喻某以达人公司无理由扣款、未签书面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与达人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喻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达人公司支付喻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9579元,驳回喻某其他的请求。喻某与达人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喻某与达人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关于该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已在(2020)湘0105民初10422号民事案件中详细阐述,且两案均是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本案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长沙达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喻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二、长沙达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喻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957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喻某负担。
本院认为,喻某与达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本院已在(2021)湘01民终5331号民事判决中进行了审理、判决,判决理由在本案中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喻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喻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黎藜
审判员孟宝慧
审判员廖雯娜
法官助理尹华东
书记员蒋懿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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