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陕0526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亮,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白水县人,住白水县XX镇XX村XX组,电焊工人。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7日凌晨时许,被告人刘某亮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罕井镇街道行驶XX花园XX超市门口时,被蒲城县某某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亮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92.6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车辆信息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0996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渭公(交)行罚决字{2020}6105263000306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侧面像,户籍、现实表现证明及被告人刘某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亮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维
书记员薛冰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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