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宜章县宜某某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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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湘1022民初1104号

原告:陈彩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郴州市北湖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章县宜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樟涵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MA4Q83AQ6L。
法定代表人:谷坊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谷云松。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红,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亮,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20年7月14日9时54分许,谷云松驾驶一辆无号牌叉车在宜章县宜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作业时,与停放在院内地磅上的王力显驾驶的车相撞,造成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16日,宜章县XXX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云松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力显不负本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车在郴州市XX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王力显支付修车费25888元(以发票金额为准)。经宜章县XXX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了价格认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物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价格为人民币25689元。
另查明,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陈彩荣,王力显同意由陈彩荣向被告主张赔偿权利,王力显持有C1驾驶证。谷云松是宜章县宜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坊科的儿子,系该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其驾驶叉车系工作行为,叉车系宜章县宜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原告陈彩荣所有,王力显同意由陈彩荣向被告主张权利,故陈彩荣是适格的原告。事故发生地是在宜章县宜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院内,该院非封闭场所,也并非是禁止社会机动车通行、停放之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畴,宜章县XXX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经过现场勘验调查研究得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谷云松是宜章县宜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其驾驶叉车系工作行为,故被告宜章县宜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轿车的损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赔偿,不能按照价格评估确定的维修金额赔偿,价格评估不能代表最后的、全面的、准确的维修费用,因此,本院确定轿车的损失为25888元。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诉讼代理费6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章县宜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彩荣财产损失25888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彩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元(已减半),保全费338.88元,二项合计637.88元,由原告陈彩荣承担119.88元,被告宜章县宜鑫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5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四新
法官助理杨梦然
书记员白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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