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682民初2317号
原告:赵某,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址:凤城市风山区。
被告:吕某,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山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被告吕某于××××年××月××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且发生争执,原告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被告吕某登记结婚十五年,双方婚姻关系稳定,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好,只要双方隔阂能够消除,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原告应给予被告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共同解决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另外,原告请求判令离婚的请求的事实及证据不足,与法无据,本院难已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忆书
书记员李佳熹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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