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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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甘1226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住天水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2日被礼县××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礼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号牌为×××的二轮摩托车去礼县,行驶至礼县学区门口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71.4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7.7mg/100ml。
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告人马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人驾驶证、车辆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讯问笔录,现场查处照片、血样采集照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亚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佩
书记员石可欣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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