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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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882民初3592号

原告李某,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英,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儿媳)
被告王某,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双方由于矛盾,已经分居二年,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现再次起诉离婚,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必要,原告要求再次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返还被告房屋折价款3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3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双方购买的位于大石桥市房屋一处(面积56.81平方米)及3号楼下113号仓房一处(面积13.84平方米)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王某房屋折价款35000元,被告王某收到房屋折价款后三日内将房屋倒出交给原告李某。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兴华
书记员乔奇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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