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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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1224民初3683号

原告:方某某,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昌图县。
被告:朱某,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昌图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1日,被告朱某因经营需要在原告方某某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2020年3月21日本息一次性给付。被告朱某为原告方某某出具了借据一张,并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被告朱某尚欠原告方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21年3月21日前未结的利息款10,000元。现原、被告因借款给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拖欠出借人方某某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一张借据在卷为凭,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因原、被告双方关于此笔借款利率约定明确,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方某某要求被告朱某给付借款150,000元及尚欠利息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某某请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方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借款利息10,000元,合计160,000元;
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方某某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被告朱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闯
法官助理孟佳
书记员陈会玲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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