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湘0503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军,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阳县,现住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军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王某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申丽
法官助理宁小禄
代理书记员周子君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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