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与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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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0602民初6564号

原告:吉某,女,汉族,甘肃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卢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缺席)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2月15日,卢某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吉某借款,卢某给吉某出具了10万元借条一张,承诺于2020年5月份还清。吉某于2020年2月16日、17日通过支付宝四次向卢某转账6万元,通过微信向卢某转账1万元,并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和平分理处取款2万元出借给卢某,以上共计借款9万元。逾期后吉某多次索要,卢某还款1万元,剩余借款8万元一直推诿不付,吉某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吉某当庭出示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取款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吉某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卢某向吉某借款9万元后偿还1万元,尚欠借款8万元未偿还的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因民间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卢某理应还款。由于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故应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6月1日起给付利息。吉某起诉要求卢某偿还借款8万元及其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10万元借条之中的1万元,由于没有实际支付,且吉某称该款为抵扣的花呗还款,应属另一法律关系,吉某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在本案中不予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卢某支付给吉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强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昱婧
 

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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