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沈某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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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劳动争议(2021)粤01民终13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秦建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峰,男,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盼,女,系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的上诉以及沈某霞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是否需要向沈某霞支付工资差额5868.59元。本院对该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有无足额发放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如一审法院所分析,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沈某霞提交的工资信息可以证明当月工资在当月31日前发放,即当月工资当月结算完毕,一审法院对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主张的会二次调整及在之后补发工资的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沈某霞月平均工资为4223.53元,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2019年6月、7月以及2020年3月沈某霞的计件收入为0或明显偏低,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对该三个月沈某霞的计件收入为何会明显降低应承担举证责任,审查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述三个月沈某霞的计件收入存在明显降低的合法事由,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2019年6月、7月以及2020年3月工资未足额发放、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应补发差额5868.5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2020年4月支付的5520.47元,沈某霞已于2020年3月24日申请离职,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在沈某霞离职后自愿支付该笔款项给沈某霞,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属于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自愿支付给沈某霞的离职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沈某霞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沈某霞虽然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但其未提起上诉,本院对其异议不予审查,对其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及调查申请均不予接纳。

综上所述,广东邮电广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玉芬
书记员黄翠婷
王威淞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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