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1423民初2077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黄某,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黄某于2020年10月20日向原告李震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交付。之后原告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当庭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方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被告黄某欠原告李震5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黄某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李某借款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书磊
书记员王莉
2021-07-26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