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加工合同纠纷(2021)豫1623民初4164号
原告:支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飞,男,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御锦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7XEQM4E
地址:周口市鹿邑县产业聚集区宋河大道与志远大道交叉口东200米路南。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0年4月,原告在商水县××××村为被告加工毛衣,加工完毕后,被告将货拉走,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1年5月10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支某某为御锦华公司加工的缝盘费用贰万陆千伍百元整。待御锦华公司贷款到账后一次性付清。(6月30日之前付清),欠款人:李秋良,2021年5月10日”并加盖河南御锦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加工毛衣,收取加工费用,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26500元加工的缝盘费用,应予支付。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御锦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支某某26500元加工的缝盘费。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河南御锦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魏建军
书记员梁蒙蒙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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