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某某与河南御锦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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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加工合同纠纷(2021)豫1623民初4164号

原告:支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飞,男,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御锦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7XEQM4E
地址:周口市鹿邑县产业聚集区宋河大道与志远大道交叉口东200米路南。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0年4月,原告在商水县××××村为被告加工毛衣,加工完毕后,被告将货拉走,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1年5月10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支某某为御锦华公司加工的缝盘费用贰万陆千伍百元整。待御锦华公司贷款到账后一次性付清。(6月30日之前付清),欠款人:李秋良,2021年5月10日”并加盖河南御锦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加工毛衣,收取加工费用,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26500元加工的缝盘费用,应予支付。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御锦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支某某26500元加工的缝盘费。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河南御锦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魏建军
书记员梁蒙蒙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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