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某与王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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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变更监护人(2021)京0108民特692号

申请人:木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王某1,女,193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代理人:李某1(王某1监护人),万寿路街道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经审理查明,李某2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无亲生子女,李某2于1999年1月6日去世。李某1系李某2与王某1收养的孙子。木某系李某1之女。王某1与李某2原收养一女李某3,2011年王某1将李某3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李某3的收养关系。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18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王某1与李某3之间的收养关系;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李某3一次性支付给王某1一万元;三、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1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一中民终字第16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均认可王某1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京0108民特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1作为王某1的监护人。
木某主张现李某1身患重病、身体不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故申请变更其为王某1的监护人。李某1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被申请人王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1为其监护人。木某具备监护意愿和能力,且李某1现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木某作为王某1监护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1的监护人变更为木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董琳雪
书记员唐小凯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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