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关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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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1)京03民终8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亮,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女,1947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诉人关某。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2,(关某之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福,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与关某1系夫妻,2003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8月6日,关某1因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去世。关某、梁某系夫妻,育有二女关某2与关某1。
×房屋、×房屋、×房屋登记在关某1名下。×房屋属于王某与关某1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房屋、×房屋有争议,已发生诉讼。×××车、×××车登记在关某1名下,亦有争议,关某、梁某称已经另诉。关某1名下的安信证券账号内资产和王某向关某转账100万有争议。对于争议的财产事项,王某和关某、梁某均没有提交充足证据以便一审法院全面审查,达到内心确认。多多是一条宠物狗的名字。

关某1是否存在有效口头遗嘱。1.王某申请侯某出庭作证。侯某称:我是关某1与王某通过做网店认识并成为朋友,2013年8月初(4日或5日)到301医院看望关某1,当时关某1手术后引流管出现血迹,王某通过对讲机呼叫医生,这时关某1拉着王某说,“如果我有不测,你一定要好好生活,照顾好我妈和多多,我名下的所有财产都是你的。”然后关某1又对着我说,“卫平,你给做个证”,然后医生、护士都进来病房开始处置,我就出去离开了。2.王某申请张某出庭作证。张某称: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外科营养室厨师,2013年8月份一天中午,因为关某1家属订餐,我去关某1病房,看见关某1抓住王某的手说:我要是不行了,你一定要好好照顾我妈,好好照顾自己,好好生活,我名下的所有资产都给你。然后又对他们的朋友说,你来作证,又说医院这位大哥你也给做个证人,除此之外没有听见其他内容。3.王某申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的管床医生胡某出庭作证。胡某称:2013年8月5日晚上关某1转入ICU,至2013年8月6日下午或晚上去世期间一直没有出ICU,2013年8月5日晚上至第二天早上关某1意识清醒,ICU病房内有护士,允许关某1与护士交流。2013年8月6日中午,关某1大量出血,我接到ICU医生通知后去看关某1,然后跟上级医师张文智汇报,张文智称再次介入,查血时发现关某1血红蛋白很低,凭经验认为关某1有生命危险,故我带王某去病房探望关某1,但我不是遗嘱见证人,是中立的。关某1说了三条,一是对不起她丈夫没有给他生孩子,第二条是把财产留给她丈夫,让她丈夫照顾好母亲,第三条是照顾好家里的狗,当时关某1头脑是清醒的,只有王某、我、关某1在场,之后开始给关某1做介入,做完介入后关某1血压稳不住慢慢就去世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关某1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王某作为继承人不具有遗嘱见证人资格。侯某称其听见关某1说要照顾好多多,而张某称并未听见,两个人陈述存在矛盾,根据胡某医生陈述,可知多多作为一条宠物狗,对于关某1意义重大,故张某的见证事实存疑,且根据张某所述,其在场时是否是以见证人的身份和责任去见证关某1订立口头遗嘱亦有疑问。侯某作为王某、关某1的朋友,其中立性和见证内容的真实性存疑。又根据胡某医生所述,2013年8月5日晚上至第二天早上关某1意识清醒,允许关某1与护士交流,法院认为此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先前危急情况解除,可以进行录音遗嘱。胡某让王某探望关某1时,应该属于新的危急情况,但胡某称其并不是作为见证人在场,且仅有其一人在场见证。故一审法院无法认定关某1有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存在,应该适用法定继承。具体到本案中,×房屋无争议,考虑到其他争议房屋的不确定性,一审法院按份分割。其他争议财产,或已经在诉讼中,或因为就遗嘱有效性存在不确定,双方均未充分举证,且争议房屋归属对于车辆、关某1安信证券账户内资产和王某向关某转账100万的定性与分割亦有影响,故为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予处理为妥,待遗嘱效力在本案中确定后,各方可以再行处理。最后,希望王某和关某、梁某基于与关某1亲情妥善处理矛盾。
本院认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王某主张关某1立有口头遗嘱,并主张遗嘱见证人为侯某、张某。侯某陈述了相关情况,并称其听见关某1说要照顾好多多,而张某亦陈述关春华所称内容,但并未提及关春华说照顾好要多多,两人陈述存在矛盾。根据胡某医生陈述,多多作为一条宠物狗,对于关某1意义重大。故在侯某、张某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口头遗嘱的真实有效,且根据张某所述,其在场时是否是以见证人的身份和责任见证关某1订立口头遗嘱亦存疑。上诉人王某主张2013年8月5日中午关某1突然病情加重,陷入危机情况,后经过手术于2013年8月5日晚转入ICU病房,情况紧急的状态一直持续。根据胡某医生所述,2013年8月5日晚上至第二天早上关某1意识清醒,允许关某1与护士交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先前危急情况已经解除,并无不当。关某1可以在此期间采取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从而更有效清晰地表达自己对于遗产分配的意思表示。2013年8月6日胡某让王某探望关某1时,应属于新的危急情况,但胡某称其并不是作为见证人在场,且仅有其一人在场。王某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关某1订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并无不当。
因各方对于×房屋的产权情况无争议,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继承分割上述房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其他争议财产或已经在诉讼中,或双方均未充分举证,且争议房屋归属对于车辆、关某1安信证券账户内资产和王某向关某转账100万元的定性与分割有影响,且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处理遗嘱的效力问题及相应确定遗产,并无不当。双方对其他财产继承问题若产生争议可另行解决。经审查,本案并未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印龙
审判员何灵灵
审判员周艳雯
法官助理何平
法官助理卫孚嘉
书记员王艳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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