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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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381民初4237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均已经成年。2020年9月28日经海城市人民法院牌楼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补发婚姻登记证书、审查处理表、声明书、登记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已经分居满一年,但并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刘晓旭
书记员吴庚迅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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