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乔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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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豫1423民初204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乔某,又名乔某,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乔某承包宁陵县南高速路垫水坡的工程,原告王某在被告工地负责带领工人干活。2020年4月17日,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2020年7月17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当庭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应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被告乔某欠原告王某工资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乔某支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工资款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乔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书磊
书记员王莉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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