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林某2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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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婚姻家庭纠纷(2021)粤01民终12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1,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2,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3,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幸凝,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林某4、张某1生育了林某1、林某2和林某3三名子女,两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此林某1、林某2和林某3是林某4、张某1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林某4、张某1死后取得的丧葬费、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应参照遗产的性质进行处理。因林某4、张某1生前没有针对丧葬费、抚恤金订立遗嘱,故该两项财产应由三位继承人林某1、林某2和林某3均等分配。林某1上诉提出,其所领取的父母丧葬费、抚恤金,均已用于父母的丧葬事宜、日常生活开支等,林某2、林某3对此不予确认,表示母亲张某1的丧葬费用是由三兄弟姐妹分摊垫付,林某1对其该节上诉请求未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实。林某1上诉还提出,在领取了张某1的丧葬费后,于2017年4月委托叶洪坤转账支付了8000元给林某3,另向林某2支付了1870元现金,应予扣减,但是对于叶洪坤支付给林某3的8000元属于丧葬费、向林某2支付了1870元现金的事实,林某1均未能举证证实。林某1上诉要求多分得丧葬费、抚恤金的份额,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林某1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足够的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林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2元,由林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文劲
书记员蔡晓静
黄坚鑫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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