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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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豫1623民初424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王某1,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冬冬,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商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王某2。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王某2,这说明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只是缺乏交流沟通,才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紧张,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缓和。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坦诚相对,切实从对方的角度多考虑问题,互相体谅、相互迁就和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好的。同时小孩年纪尚小,其健康成长离不开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为小孩营造一个完整、温馨、和谐的家庭,亦是原、被告作为父母的责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的相关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海山
书记员郭婷婷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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