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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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11099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11日,原告从被
告处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14万只,每只定价3.4元,合计
476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20年2月12日发货。原告于
2020年2月11日将货款一次性支付至被告。因被告原因无
法供货,导致双方交易履行不能。2020年2月16日,被告在
微信聊天中称“还要还你38万”,原告回复“是的”。后被告
未再还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可以证明被告同意返还原告货款476000元。双方在2020年2月16日微信聊天中确认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欠款3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欠款3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7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陈树秋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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