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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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排除妨害纠纷(2021)豫0482民初4671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成年,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赵某,男,汉族,成年,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某购买位于汝州市××南××耳河西××半岛××东××单元××层东××房,汝州市朝阳路南洗耳河西蓝湾半岛第21A幢东2单元共六层住户,被告赵某位于第2层住户,2-6层住户共用一个污水管道,原告朱某位于第1层住户单独使用一个污水管道。2019年-2020年因主管道堵塞,造成住在第一层的住户即原告朱某家漏水,现原告朱某要求住在第二层的住户即被告赵某对原告房屋的房顶,墙面进行修补、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为由诉之本院。
另外,庭审过程中,原告朱某对其具体损失及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由购房合同、照片8张、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被告均是汝州市朝阳路南洗耳河西蓝湾半岛第21A幢东2单元住户,该幢共6层,原告是该幢楼的第一层住户,被告赵某是第二层住户,原被告属于上下层邻居关系。第二层至6层共同使用公共污水管道,原告朱某单独使用一个污水管道。2019年因主管道堵塞造成住在第一层的原告朱某家漏水,庭审中原告朱某对具体损失及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不申请鉴定,故原告朱某要求被告赵某对其房屋的房顶,墙面进行修补、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占伟
书记员陈世月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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